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財政廳關于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時間:2021-06-11 14:59
湘人社規〔2021〕8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中央在湘各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21〕20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決定從2021年1月1日起,為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
二、調整標準
(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45元。
(二)在(一)項調整基礎上,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再增加1.4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記為1年(繳費年限計算到月),同時,按本人2020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月再增加1.3%。
(三)在(一)、(二)項調整基礎上,對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至80周歲以下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26元;對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38元。
(四)在(一)、(二)和(三)項調整基礎上,對艱苦邊遠地區(桑植縣、江華瑤族自治縣、城步苗族自治縣、麻陽苗族自治縣、新晃侗族自治縣、通道侗族自治縣、吉首市、瀘溪縣、鳳凰縣、花垣縣、保靖縣、古丈縣、永順縣、龍山縣)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0元。
(五)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繼續按照規定予以傾斜,認真落實相關解困標準。
(六)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辦發〔2003〕44號文件和湘勞社政字〔2007〕15號文件規定參保的國有農墾企業和農林企事業場所退休人員待遇調整辦法和標準同上。
三、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按湘政發〔2015〕38號文件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所需增加的資金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籌措,中央和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四、工作要求
(一)此次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經辦信息系統中統一設置,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核對表》,經退休人員所在企業或社區核對無誤后進行調整。按照湘政發〔2015〕38號文件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經辦信息系統中統一設置,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核對表》,經退休人員所在單位核對無誤后進行調整。尚未納入經辦機構管理的,暫由原單位先進行調整,待啟動后再據實結算。
(二)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工作,各地應抓緊在2021年6月30日以前完成,并于2021年7月31日前將本地區的《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情況匯總表》和總結報告上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三)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執行本通知規定的調整辦法,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級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加強政策解讀,正確引導輿論,確保2021年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工作平穩有序推進。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足額安排養老保險基金補助,確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決不允許發生新的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