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勞社政字〔2004〕33號
各市、州勞動保障局:
為規范全省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經研究、現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從今年7月起,職工養老保險在省內轉移(含企業與企業之間,機關事業單位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企業與機關事業之間及單位成建制轉移),一律只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不轉個人帳戶資金。
二、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時,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出具轉移證明,填寫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情況表;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依據轉出地提供的參保人員關系轉移情況表和職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等資料,為職工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做好街接工作。
三、各地應嚴格的執行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政策,不得自行制定與省規定不符的政策?,F行規定和操作與省規定不符的,應立即予以糾正。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