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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工傷保險管理服務局文件
潭工險字[2014]14號
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方式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47號)及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保障卡建設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12】24號)文件精神,切實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工傷待遇及時、足額支付,現就我市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方式予以調整:
一、工傷醫療康復待遇
協議醫療機構掛帳結算調整。工傷職工在協議醫療機構享受醫療、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服務的,其在住院期間符合規定范圍內的醫療費、康復費、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配置費,可實行掛帳。由參保單位辦理相關審批及掛帳手續,服務終結后,由協議醫療機構與參保單位(工傷職工)辦理結算。
單位(個人)現金結算調整。工傷職工門診治療或在非協議醫療機構住院診治,醫療費用先由單位(個人)全額墊付。費用由單位墊付的,支付給用人單位;由工傷職工墊付的,單位出據委托函,提供工傷職工個人社會保障卡復印件,支付到其社會保障卡帳戶。
二、傷殘待遇
用人單位為職工申請傷殘待遇時,必須提供該職工個人社會保障卡復印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支付到工傷職工個人社會保障卡帳戶。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等待遇,則按月支付到工傷職工個人社會保障卡帳戶。
三、工亡待遇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支付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給工亡職工親屬;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月支付到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社會保障卡帳戶。
四、調整時間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執行。
湘潭市工傷保險管理服務局
2014年9月30日